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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2018年72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取保候审,9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行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乡**村出发到武都区江南小学接孩子放学,接到后在骑车返回的途中,于武都区城郊乡赵坝村路口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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