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8〕2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行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乡**村出发到武都区江南小学接孩子放学,接到后在骑车返回的途中,于武都区城郊乡赵坝村路口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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