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载被害人白某某、孙某某,由南至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样子岭路段,因未取保安全行驶车辆失控,致使白某某、孙某某受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腹部损伤致脾破裂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上肢体损伤致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与白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民警传唤归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孙某某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梁长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贾家堡村砬子沟组2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长仁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梁长仁无证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载被害人白金明、孙兆仁,由南至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样子岭路段,因未取保安全行驶车辆失控,致使白金明、孙兆仁受伤。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金明腹部损伤致脾破裂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上肢体损伤致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长仁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孙兆仁与白金明无责任。
被告人梁长仁于2019年9月5日被民警传唤归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梁长仁与被害人白金明、孙兆仁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耀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兆仁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长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长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长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长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长仁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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