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71987********,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路**院**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陕A****5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高新区沿高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路左转弯时,碰撞前方同方向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牌号为陕西省A****0号的玉骑铃牌二轮电动车,碰撞后陕A****5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驶上了道路中央绿化带,致刘某某、梁某某受伤,两车及绿化带受损。事发后梁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5.8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指认现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