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住肃州区世博花园C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F****0号小型汽车,沿肃州区邮电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邮电街与东大街十字路口时,与沿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甘F****2号出租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又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