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8的灰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垸农场中心路流港七队路段时,遇王某甲驾驶号牌为鄂D****0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停于道路中间,与坐在王某甲车辆副驾驶座位上的平某某发生口角后追赶王某甲所驾车辆,追赶至大垸农场振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平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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