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巴东县**镇**路**小区**栋**单元**。2019年4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小型轿车从官渡口镇乐乡大道与东坡路交叉路口出发,沿东坡路往神农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坡路35号门前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鄂Q*****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鄂Q*****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离开现场,随后梁某某请向某某、某某某帮忙处理事故,将被害人陈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梁某某在向某某、某某某的陪同下到官渡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梁某某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34.6mg/100ml。
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信息、驾驶信息、个人信息、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件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向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43号检验报告;5.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兴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路**小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55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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