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6********,壮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总场场部**中路**栋**号,海南省儋州市国营**总场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大院和翁某某等人吃饭、喝酒,同日21时0分许,梁某某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2****的小型普通客车去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城,途经和平大道、海甸五中路、海甸五西路、甸昆路、世纪大桥、龙昆北路、龙昆南路,同日21时20分许,当行驶到海口市琼山区**路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公安民警将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1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梁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时扣押的车牌号为琼A2****的小型普通客车已退还给梁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退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方位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总场场部**中路**栋**号,联系电话:1300505****;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收取的保证金在海口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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