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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海港****栋**号。2019年10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11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C*****桑塔纳小型汽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区**路口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冀C*****解放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左转弯,两车相撞损坏。经鉴定,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5.5106mg/100ml,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及验车笔录;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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