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C*****桑塔纳小型汽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区**路口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冀C*****解放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左转弯,两车相撞损坏。经鉴定,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5.5106mg/100ml,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及验车笔录;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素敏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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