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出租房内吃饭时喝了白酒,当晚19时40分许,梁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行驶在章某某**路段时,碰撞前方步行的行人黄某某、刘某某,造成黄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逃离现场。刘某某报警后,民警在附近找到梁某某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67mg/100ml,民警将梁某某传唤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6.7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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