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031981********,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7日23时11分,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N****8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钦州市钦北区**街**路**段时被警方查获。因梁某某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随后被执勤的交警带到钦州市**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梁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潘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钦州市钦南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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