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12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93********,壮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高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0时34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N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沿民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族大道茶花园路口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其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梁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材料、扣押、发还清单、查获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检测报告;4.提取血样笔录及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懿桓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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