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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5********,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越某某中山四路*号*房。2013年10月18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12月4日因实施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同年12月19日止),2019年11月20日因实施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5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3时31分,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粤AK****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梁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从重处罚;曾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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