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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五指山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某、谢某某沿本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平东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西海岸巴士站路段时,碰撞到路边石基,造成梁某某、曾某某、谢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曾某某、谢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执勤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视频分析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曾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振嘉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6月5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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