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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K****T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信宜市市区往信宜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路**号****公司对出路段时,与驶入道路的由被害人凌某某驾驶的粤K****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某凌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粤K****T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辆信息,(3)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4)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害人凌某某的身份信息及粤K****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辆信息,(6)梁某某伤情证明,(7)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2.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对梁某某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0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对被告人梁某某抽取血样视频光盘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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