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镇**村**坊**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8时4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后六位:08****)上路行驶,行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大道乐平中队门前路段时不按规定掉头,遇王某某驾驶粤EW****号小型轿车由对向驶至,双方避让不及致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三个月拘役,缓刑四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36951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某某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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