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1时许,梁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在单县**市场南东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处与崔某某驾驶的自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崔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经单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后,被告人梁某某积极施救并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