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处,被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安路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超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社区居委会**综合大市场**号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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