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安徽省人,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津南区**酒家厨师。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津A****2黑色两轮燃油摩托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津岐公路交口处,其车前部与刘某某驾驶的津N****0白色“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2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所驾驶车辆悬挂的津A****2牌照与标准号牌不属于同类产品;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经刘某某报警,被告人梁某某在现场等候归案。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照,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亚南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