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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致民路及水碾河两处酒吧喝酒。2020年8月30日6时18分,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从阳光新业出发沿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由一环路往香格里拉酒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滨江东路九眼桥西站公交站台处时,梁某某将车停在道路上睡觉,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7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缪沁延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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