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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2********,蒙古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蒙A*****号小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呼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学路交叉口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87.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燕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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