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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57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机动车证驾驶无号牌“建设牌”二轮摩托行驶至**县**园西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9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梁某某带至**县中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7.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测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以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艳丽

2020年82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7******91;

2、案卷两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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