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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精装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队组**号。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小型汽车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056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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