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现住勉县**街道办事处**村。该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的哥哥因购买新车邀请梁某某等朋友到勉县城区吃饭,梁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自己的陕F1****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参加,席间饮用了啤酒。当日22时许吃饭结束后,梁某某等十余人又到勉县城区**路**KTV唱歌,唱歌中,梁某某再次饮用了啤酒。
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唱歌结束后,梁某某等人各自离开,梁某某独自到自己车上休息约五十分钟后驾车准备回住处,在经过**转盘时车辆撞上**转盘花坛。路人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发现驾驶人梁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遂带梁某某到勉县医院进行抽血采样。
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96mg/100ml。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意见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举证质证提纲、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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