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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佛山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0时2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粤XF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巷**号对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梁某某赔偿对方1000元人民币。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9月1日 

附:

    1. 梁锡垣现住广东佛山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9286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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