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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0****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路段时与孙某某驾驶的粤H1****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857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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