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5时,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阴县**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抽血备检。经送检,2019年8月21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六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尤栋
检察官助理:侯娜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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