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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阿克苏市****大队工地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阿克苏市**镇**工地吃饭、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辽C1****号小型轿车,由**镇**工地行驶至阿克苏市**路**号灯箱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荣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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