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乡**村**屯**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附近出租屋。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发动机号:81577)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0时38分许行驶至安宁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郑建龙的酒精含量为250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郑建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现场查获照片、检验报告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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