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10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760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三屯营镇**村**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三屯营镇**村**号。2019年 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10月7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冀B1H***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冶金工业路侯庄路口逆向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某驾驶冀B2B***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20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孙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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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员:赵玉柱 2020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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