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2月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白塔区一品饺子馆饮酒后,驾驶辽C****1号黑色欧蓝德牌小型轿车沿胜利路站前岗北口追尾等待信号灯的沈某某驾驶的辽K****5号出租车,造成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将梁某某带到辽阳市二院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后,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某某
詹某某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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