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0********,侗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黎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2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喝酒后驾驶贵HK****号小型轿车沿黎平县黎阳南路由厚德大酒店往平街头方向行驶,00时51分许,行驶至**路**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抽取梁某某血液检验,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送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编辑;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674****。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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