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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陕A****2号黑色迈腾牌小型轿车,沿沣东新城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与沣东大道丁字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抽血检验。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破案经过;2、受理案件登记表;3、被告人供述;4、血样提取登记表;5、血醇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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