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87********,汉族,中专文化,**(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5 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高新区**园** 幢门前道路上欲转进车位,在驾驶过程中碰擦了正常停放在车位中的苏E****小型轿车,事故致苏E****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1mg/100ml。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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