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0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H3****号小型轿车,从苍南县**镇***酒店停车场往**镇**村方向行驶,当日23时25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路***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