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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泥水工,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洛江区**镇**村家中出发行驶至马甲镇仰恩附属中学门口,在该处载上蔡某某欲到马甲镇大厅埔,当车辆行驶至马甲镇仰恩大学钓鱼台路段时被蔡某某的丈夫吴某某拦截,后被扭送至洛江交警大队马甲中队。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83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视频截图、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梁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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