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经营湛江市**音响,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巷**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黄优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N****号牌小型汽车从盛邦路往椹川大道行驶,途经椹川大道盛邦路口后停车休息。次日1时30分许,梁某某驾驶的粤GN****号牌小型汽车与路中隔离栏杆发生碰撞,造成粤GN****号牌小型汽车受损、路中隔离栏杆移位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的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警,将下车逃跑的梁某某抓获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随后,交通警察依法将梁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4.65mg/100ml。
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认定,梁某某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移位的护栏已自行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涉案粤GN****号牌小型汽车(已返还);2.书证: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核查联查信息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设施损坏修复情况确认书等;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道路中央隔离栏杆移位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则
检察官助理 陈天凤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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