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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老河口市高级中学附近餐馆用餐时饮用了白酒。饭后20时50分许,梁某某驾驶鄂F****9号小星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餐馆出发,经本市机场路至东启街,由东向西驶入北京路后,由南向北继续行驶至北京路与胜利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梁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本市二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光盘1张;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街**楼,联系方式134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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