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日将案件交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7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2****牌小型轿车途径宁波市鄞州区环城南路与沧海路路口(路口以北50米)处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路人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9 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7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对方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红军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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