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梁某某, 男, 汉族, 1996年**月**日生, 初中文化, 公民身份证号: 4102251996********, 河南省兰考县人, 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镇**路**号, 现住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兰阳路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6分许,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白色“现代” 牌小型轿车, 沿兰考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车站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处,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送检梁某某血样(V8063660) 检出乙醇, 含量为102.4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梁某某对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瑞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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