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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冀******微型面包车,沿河间市**镇**村北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前时,追尾撞上前方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致梁某甲及乘车人梁某乙受伤。经检测,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98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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