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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南环路任场楼**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城县南崔庄子至大广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迷堤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血液样提取登记表;

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书及谅解书、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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