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梁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苏州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镇**村)。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御窑路与建元路路口时发生单车事故后继续驾车行驶,巡逻警务人员发现后追赶梁某某车辆并示意对其进行检查,梁某某为逃避检查继续驾车行驶,后在御窑路与玉成路路口被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6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