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69********,汉族,小学文化,南京**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在南京市建某某河西大街沙洲派出所门前挪车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