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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正阳县真阳镇梁楼路段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刑事拘留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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