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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敦化市**镇**村,现住敦化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吉HK****号轿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站村西侧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向道路北侧陈某某家围墙,造成被告人梁某某受伤、车辆及围墙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样中检测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06.95mg/100ml。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车辆照片、当事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采血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镇**村;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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