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企业职工,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青羊区**路**段**路口向**路**段**路口行驶,当行驶至**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化验,梁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2.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827****
2. 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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