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沙城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41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冀G*****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至怀来县成黑线炮儿村北1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照片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8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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