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开鲁镇北宋某某粮库北侧自行摔倒,致车辆损坏,被告人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测结果为: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应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上次因为摔倒之后,被告人梁某某现在有继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顶页脑挫裂伤,右眼睛看不清楚东西,不定期昏迷,走路困难,生活难自理的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2个月零15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继忠
附:
1.被告人现住开鲁县**镇**街,联系电话:1500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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