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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211984********,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4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民族茶花园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随后,民警立即带梁某某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梁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97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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