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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号出发,行驶至鲁班路中段**大学西门附近时,被民警依法执法检查。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3.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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